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对评估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确定评估机构:(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2)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评估结果与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对于前者,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当然,被征收人可能对收到的评估报告仍然存在疑问和异议,具体如何救济请看下文。
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可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存在疑问,有获得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如果评估机构拒绝作出说明,被征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怎么办?
1、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此,一定要注意时间点和申请机构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务必要在收到评估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复核申请,且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2、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此,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针对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时间点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且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