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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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