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深入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提是要理解《安全生产法》立法的背景和基本概况。
首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也有关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安全生产法》是除这些特殊规定外的,其他的只要涉及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就适用的一个法律。
其次,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看似只有现场的从业人员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有关,其实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强制要求,明确了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企业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了现场的安全,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的情况。在很多小型企业,甚至中型企业,好多管理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重视安全,因此,并未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做安全管理,有时候只是行政人员兼职。
最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就是设置在企业的一个部门,而其中工作人员就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为一些重要的单位,比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这些单位中危险因素多,后果严重,因此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核心就是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生产中的隐患,提前采取控制措施,使得安全生产平稳进行的部门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