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这两个概念都取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 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
毗连区 又称连接区、特别区、保护区,是指毗连一国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区域。毗连区的种类主要有:专属渔区、渔业保护区、海关缉私区、卫生区、移民区、要塞区、中立区、刑事或民事管辖区、防止污染区等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