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
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
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