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不合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责任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时效达到保证期间(此处其实已经是诉讼时效了)延长目效果,
也就是债权人有没有积极行使权利,
保证期间可能是两年,
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
也可能超过两年,
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
综上所述,
保证期间约定过长,法律没规定,此处有争议。
但是,
最高院通过判例让保证期间超过两年部分无效。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时效达到保证期间(其实成诉讼时效了)延长效果。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